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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云南省两部门发布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8日 09:04:16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我省两部门发布通知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结合近年来惠农补贴管理新要求及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持补贴政策总体稳定

  各地要继续执行中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补贴政策落实,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

  (一)明确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1.补贴对象。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各地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国有农场企业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且在合同中明确兑付对象的,按合同约定对象兑付补贴;在合同中未明确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2.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的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补贴依据。

  3.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4.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中央和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州市、县市区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符合补贴标准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县域内亩均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对种植口粮(稻谷)的耕地提高补助标准,激发群众种植口粮(稻谷)积极性。各县市区可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根据耕地上作物种植情况,实施口粮(稻谷)和其他作物间梯度补贴政策,种植口粮(稻谷)可在其他作物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80%比例提升补贴标准。县域内必须统一补贴标准(实行梯度补贴的,统一梯度内标准),严禁各乡镇(农场企业)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二)探索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挂钩的有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引导种植户综合采取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深松整地、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水旱轮作、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三)用好补贴结转结余资金

  因兑付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兑付条件、兑付后监督检查等发现存在违规情形需退回已兑付资金导致资金存在结转结余的,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二次兑付,相关资金结转次年,与次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严禁各地擅自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用作他途,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种地农民(含农场企业种地人员)手中。

  二、规范补贴发放

  各地要按照“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农场企业)复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案→乡镇(农场企业)在本级和村级(农场企业分公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整完善→财政部门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的程序,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一)补贴面积核定

  1.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组织农户(含农场企业种地人员、合同明确补贴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下同)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民委员会(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企业)。

  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含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合同明确补贴对象的合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证书信息)、承包耕地确权面积、流转耕地确权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种植作物情况(作物类型、面积、种植管理档案)等信息进行核实,并严格落实审核人签字制度,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含继承、分户等情形)、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说明并调整和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企业)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企业)公章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3.面积公示。各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需通过政务村务公示栏或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农场企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补贴资金兑付

  1.补贴资金测算。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农场企业)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根据全县市区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按统一标准测算分解到农户,并将分配结果反馈各乡镇(农场企业)。

  2.补贴分配结果公示。乡镇(农场企业)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分配结果后,应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乡镇(农场企业)结合实际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3.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配结果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补贴资金,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

  (三)建立数据预警与上报机制

  1.数据预警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数据信息库用于开展数据校验,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设置资金发放比对校验规则,对县域内年度补贴均值进行横向比对和不同年度纵向比对校验,对重复申报、超范围申报、财政供养人员(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下同)申报、已死亡人口申报及以集体名义申报等情形进行预警校验,切实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及时核实处理预警信息反映的有关问题,保障补贴规范、精准发放。

  2.数据上报机制。县级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报告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州市级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报告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三、加强补贴监管

  (一)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各地要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发放情况等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核、种植面积核定及政策执行监管,并加强对下指导。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发放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各渠道提供的问题线索,运用大数据技术拓展监督手段,对发放进度慢、金额异常的地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中,省级每年抽取不低于两个州市,州市级每年抽取不低于两个县市区,县市区级每年抽取不低于两个乡镇且抽取两个乡镇内不低于500户或30%比例的户,核实补贴发放情况。当年开展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抽查工作可与专项整治等工作统筹开展。

  (二)强化补贴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应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加大补贴工作培训力度,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财经纪律约束。财政供养人员本人不得领取该项补贴,家庭成员中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有农场企业人员且符合发放规定的,补贴原则上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各地要对日常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纠正,若当年补贴发放完成后出现漏补情形的,由当地自行安排资金补发到位。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检查、及时答复,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骗取、贪污、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同步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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