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月1日起施行!云南出台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云南地方特色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创新。鼓励各地积极发展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和低(零)碳建筑。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云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确保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促进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助力打造高品质住宅、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绿色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评价、运行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充分发挥本省地理、气候、人文特色优势,以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建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应用及示范推广,编制发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配套技术文件,监督指导全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运行等活动。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 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及等级要求为:
(一)全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
(二)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全省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鼓励支持商品住宅等其他建筑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更高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星级绿色建筑的执行范围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其他法规政策文件要求。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相关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在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予以落实。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不得擅自降低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设计单位应坚持正向设计理念,在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设计要点的要求。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且不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施范围及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得降低等级和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按照设计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产品建立专门台账,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材产品。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检测工作,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在采购、检验检测、施工等环节对影响绿色建筑性能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重点管控。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顺序依次进行,各子分部工程验收与对应分部工程同步验收。当验收内容与其他分部分项、节能专项验收等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不再进行重复验收,对验收资料进行复核记录后予以采信。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点进行验收,核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视为达到设计的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按《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资料并入对应分部组卷。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绿色建筑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在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标识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遵循自愿原则,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申报。享受绿色金融等有关政策支持的星级绿色建筑,按有关部门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鼓励支持其他星级绿色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应根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初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分为预评价和标识评价两个环节。
预评价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原则上采用“自评+施工图审查”方式实施,在建设单位自评基础上,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即视为通过预评价。除因申请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或需向国家部委推荐以及申报单位明确提出确有需要的情形之外,不再单独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
标识评价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通过标识评价认定后,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通过绿色建筑标准认定后出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运行与改造
第十九条 新建绿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包含绿色建筑专项内容的使用说明书,载明绿色建筑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检查维修周期及要点、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二十条 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和指标监测,按年度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主要运行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建立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储备库,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因地制宜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实施绿色改造。鼓励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改造模式推动公共建筑绿色改造。
鼓励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实施绿色改造。
鼓励农村住宅因地制宜采用满足防火性能的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建筑遮阳、墙体保温隔热、节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进行绿色改造。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地域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进步情况,建立完善具有云南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衔接,促进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小区、绿色城市协调发展,推动打造涵盖设计咨询、建材设备生产、施工建造、运维改造等绿色建筑产业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云南地方特色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创新。鼓励各地积极发展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和低(零)碳建筑。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符合绿色建筑产业信贷条件的项目及其借款人,可依法申请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按揭贷款等金融支持。购买新建星级绿色建筑住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额度。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低(零)碳建筑等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二)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三)公共机构建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使用的建筑。
(四)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是指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
(五)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六)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七)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八)绿色建材,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