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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科研信用A级相关责任主体拟获守信激励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6日 09:08:49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科研信用A级相关责任主体拟获守信激励

  近日,《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管理办法》共9章42条,以构建统一、有效、透明、规范的科研信用体系为目标,从全流程管理、主体分类、信用评级、分级处置等维度,对科研诚信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管理办法》按照“省科技厅—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工作者”5级架构,明确各方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职责边界。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环节的审核把关,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科技工作者恪守诚信底线;形成职责清晰、层层传导的责任链条。

  在管理机制上,《管理办法》规定了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包括科研合同诚信条款约定、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容错纠错机制等。其中,对存在严重失信的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容错纠错机制明确科研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达预期目标且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经认定可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与《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保持衔接。

  《管理办法》明确,守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同时,列出科学技术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或评议意见等。明确将滥用AI编造项目资料或成果等行为纳入清单;明确不按规定退还应退财政科研资金的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涵盖项目终止、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等应退未退情形。

  对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建立了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三级信用评级制度。对科研信用A级(信用良好)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包括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评奖评优、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日常管理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等。(张怡)

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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