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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8日 11:28:00  来源: “云南民政”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临时救助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有力解决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2025年12月31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紧扣“救急难”核心定位,对审核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提出新要求。2026年4月30日审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分别明确了救助对象、申请渠道、救助举措等核心条款,标志着临时救助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运行轨道。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及国家最新政策部署,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梳理并综合现行临时救助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6〕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明确对象范围和条件、严格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管理、全面规范办理程序、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4个方面,明确了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12项重点任务。

  第一部分,明确对象范围和条件。要求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施托底救助,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给予补充救助。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部分,严格资金发放管理。细化分类救助指导标准,规范资金发放渠道。实施“小额快救”的,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临时救助审批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

  第三部分,全面规范办理程序。要求优化简化审核确认流程,精简申请人提供的办事材料,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施“小额快救”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纳入或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困难情形复杂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办理。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无法解决困难的,转介公益慈善组织接续帮扶,避免大包大揽。

  第四部分,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强调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健全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求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工作中精准、高效、便民的经验做法,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三、核心举措

  一是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更加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特点,时效性更强。

  二是细化明确救助标准。《实施意见》紧扣“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明确最高标准限额。针对此前临时救助金额确定主观性较强的实际,探索提出临时救助金计算公式,供基层在实践中参考。

  三是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跟踪回访制度,综合运用入户走访、电话询问、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抽查核查临时救助资金到账、资金(实物)去向、困难缓解等情况,加强资金跟踪监督,实现临时救助流程闭环。

  四、突出创新

  一是在实施标准方面,统一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考基础,避免城乡不统一、标准多样的情形,便于基层操作。二是在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建立临时救助对象跟踪回访制度,通过闭环管理加强监督。三是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临时救助金额计算方式,保障临时救助标准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四是在审核确认主体方面,规定“小额快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实施,其他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决定。

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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