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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7日 09:46:35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了路况检查及评定相关内容。高速公路路况检查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宜采用自动化、信息化及便携式检测设备,也可采用人工调查与仪器、工具量测相结合的方法,并现场填写日常巡查日志或各类检查记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巡查制度、配备巡查人员,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巡查频次和要求,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开展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等,巡查内容及责任明确到人。遇到暴雨、大风、冰雪、高温等极端天气及异常情况开展特殊巡查,并按照部、省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巡查、检查,建立健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路网综合巡查联动机制。针对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病害,应当进行较为细致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其他部门通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路况检查过程中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计算,并评定每公里和所辖路段的技术状况。每年定期将检查、检测的数据和评定结果分别上报。其中,省级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报送省公路局,地方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报送相关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日常养护方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编制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合理确定日常养护作业内容。日常养护作业的具体模式和实施方式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决定,并选择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承担,对其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养护成效。鼓励引入大型养护施工单位,提高日常养护作业的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高速公路养护出现以下重大问题事项,由省公路局负责督办: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需立即封闭交通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事故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达到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及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年度评价中对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经营管理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等级的经营管理单位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同时将评定结果作为年度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的依据。(记者王绍芬)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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