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郎晶晶)9月16日,《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自2019年施行以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经本次会议一审后,将于11月提请二审,明年初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现行条例自2019年1月施行以来,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考察云南,对示范区建设提出新的要求;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条例部分表述和内容已滞后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与实践发展,一些条款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修订十分必要。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流交往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维护边疆和谐稳固四个方面,增加了鼓励和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宣传宣讲、推动文旅和文体深度融合、区域间协调联动、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在监督保障方面,细化各部门职责,对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等作出明确规定,将9月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等。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收到条例修订草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书面征求16个州(市)人大常委会及9个省人大民族工作联系点意见,赴昆明市、普洱市、红河州、临沧市、迪庆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共收集意见建议229条,在充分研究吸纳的基础上,形成了审议意见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
建议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重点,规定示范区建设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维护边疆和谐稳固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明确要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律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努力在上述方面走在前、作示范。
在压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法律责任方面,建议修改稿增加规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
建议修改稿新增旅游促“三交”方面的规定,明确要深入推进“旅居云南建设”,鼓励和支持各族群众旅游、旅居、旅创,在“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中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在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方面,建议修改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与社会力量的定点帮扶与协作支持;深化东西部协作,完善沪滇协作机制,拓展协作领域,创新协作方式,推进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人才交流等领域全面协作。
结合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建议修改稿增加了完善守边固边支持措施、加强跨境执法合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等内容。规定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守边固边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引导返乡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等到边境地区就业创业,鼓励各族群众到边境一线生产生活;落实边民补助政策和护边员补贴政策,做好发放工作。明确要深化跨境执法合作,加强在禁毒、禁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非法出入境、拐卖人口、走私、电信诈骗等方面的边境执法合作。明确要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强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拓宽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充分运用数智技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建议修改稿还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评估其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十县百乡千村万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建设,发挥民族团结进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